职权名称 | 对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不力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FGWCF03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条第一至七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按照宁河区编办《关于明确区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批复》(宁编办〔2017〕1号)的批复内容:“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为我区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输送管道保护的事项。具体工作由你委投资管理科承担。”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四、七款,且处罚内容涉及到跨区的;区级权限: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四、七款,且处罚内容仅涉及本辖区的,以及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的。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区发改委监督电话:022-69591312/695596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4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