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GXJCF04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199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订,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再次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等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二)在发电厂、热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3米的区域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倾倒垃圾矿渣,以及排放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损坏或者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的专用铁路、公路、码头和检修道路; (四)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内,堆放杂物、私搭建筑物、开挖坑渠和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许可在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 第十五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和电视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或者利用杆塔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等;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所列违章行为; (六)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七)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但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产业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暂封用电设施,证人证言、证据登记清单,当事人材料,其它证据; 3.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并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及确认签名; 4.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简易程序: 1.进行现场调查,否存在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420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光明路34号 电子邮箱:nhqgxj01@t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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