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手续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ZJW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报告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6个月至12个月内不得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相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勘察、设计除外)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集体研判—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案件审核小组审议; 5.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确定处罚内容; 6.经审批后制作处罚案卷;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9077 电子邮箱:nhqzfhjswyh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震新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