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违规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ZJW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第五十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勘察、设计除外)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集体研判—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案件审核小组审议; 5.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确定处罚内容; 6.经审批后制作处罚案卷;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9077 电子邮箱:nhqzfhjswyh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震新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