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装饰装修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221ZJWQZ0606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责令—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9077 电子邮箱:nhqzfhjswyh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震新路5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