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编码 | 120221TJJJL02006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统计局(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当事人申请—认定—审定—奖励 |
责任事项 | 1.举报人书面提出奖励申请; 2.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3.对奖励意见进行审定; 4.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2053 电子邮箱:nhqt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沿河路一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