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TJJCF04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统计局(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3177 电子邮箱:nhqtj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沿河路一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