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
编码 | 120221JTJQZ01016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2.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依法送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6.加强对强制执行后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86 电子邮箱:nhqjtj1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