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进行拆除 |
编码 | 120221JTJQZ0101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2.以书面方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依法送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6.加强对强制执行后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86 电子邮箱:nhqjtj1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