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编码 | 120221JTJQZ0302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86 电子邮箱:nhqjtj1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