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水路工程) |
编码 | 120221JTJQR0306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申请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的材料; 4.对符合规定的,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依法告知; 5.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6.将确认事项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86 电子邮箱:nhqjtj1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