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依法组织拆除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项目 |
编码 | 120221JTJQZ0606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86 电子邮箱:nhqjtj1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92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