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含变更) |
编码 | 120221SHWQT1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商务局(外经贸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69117606 来信来访地址: 宁河区光明路6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