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暂停或停止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使用 |
编码 | 120221SCJQT2102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送达(发布)-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开信息。 3.事后监管。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959135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3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