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编码 | 120221TYJXK02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体育局(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118505 电子邮箱:nhqty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文化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