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1JW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条“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网上公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局务办公会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365892 电子邮箱:nhqtyjr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商业道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