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221JW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2、发放护理费。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365892 电子邮箱:nhqtyjr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商业道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