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 |
编码 | 120221WJWQT1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卫健委(中医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区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tjnh.gov.cn/ 区卫健委监督电话:022-6959166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震新路增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