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J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区县权限,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5857861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五马路兴云里5号楼南开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科 电子邮箱:nkqyjj_jd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