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WH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处罚(听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7875136 电子邮箱:nkqwlj_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E-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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