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WH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处罚(听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7875136 电子邮箱:nkqwlj_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E-50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