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体育工作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JYJJC0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年3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研究标准拟发文件-印发文件并公示--材料整理备案等 |
责任事项 | 1、情况调研、研究标准拟发文件; 2、印发文件并公示; 3、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4、完成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459981; 电子邮箱:njxf120@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与广开南街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