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测 |
编码 | 120000JYJ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 2014年3月1日)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第六款: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
实施机构 | 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确定监测科目—设计监测工具—组织实施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监测报告—进行回访督导 |
责任事项 | 1.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测科目,监测标准,设计测试卷、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题目等。 2.组织实施监测,通过科学抽样,对样本进行监测 3.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监测结果报告,提出改进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督学专家对各区县、各学校工作改进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459975 电子邮箱:nkqjyj_dc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与广开南街交口南开区教育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