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编码 | 120104STHJJCF02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034108 电子邮箱:nkqsthjj_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