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确认 |
编码 | 120104RSJJF10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单位退档后把《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本人; 2.失业人员提出申请;部门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办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87530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 电子邮箱:nkqrsj_jycj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