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
编码 | 120104RSJQR1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87530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 电子邮箱:nkqrsj_jycj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