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对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4SFJJC02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反馈 |
责任事项 | 1.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组织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2. 区司法局将结果反馈公证处和公证员,对于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涉及行政处罚的上报市司法行政机关。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95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4号 电子邮箱:nkqsfj_gf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