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仅含有“设置互联网医院许可”) |
编码 | 120104ZWFFBXK01007-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11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11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3.《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7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三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728017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南路263号(理工大学原址A座2-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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