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旅行社设立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
编码 | 120104ZWFFBXK0101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 号2020年修订)第7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审批四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728017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南路263号(理工大学原址A座2-4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