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备案 |
编码 | 120104MZW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74号)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4 电子邮箱:nkqtzb_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