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编码 | 120104MZW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市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拟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市宗教团体同意,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原备案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5 电子邮箱:nkqtzb_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