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MZWCF02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负责管辖本辖区违法案件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5 电子邮箱:nkqtzb_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