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4MZWQT02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5 电子邮箱:nkqtzb_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