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备案 |
编码 | 120104MZWQT02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5 电子邮箱:nkqtzb_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