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核发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身份证明 |
编码 | 120104QQBQR01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华侨子女回本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持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开具的就读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办理就读手续。有关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
实施机构 | 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身份证明》。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6 电子邮箱:nkqwtzb_gatq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