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侨眷身份认定 |
编码 | 120104QQBQR0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侨眷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实施机构 | 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侨眷身份证明》。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2106 电子邮箱:nkqwtzb_gatq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