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必要时的审查 |
编码 | 120104DAJQT01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办公室(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档案利用须知; 2.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利用申请; 3.组织审核工作; 4.作出准予利用或者不予利用的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58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电子邮箱:nkqwb_da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