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编码 | 120104QJG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7月30日第44号令)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公告提示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责任事项 | 1.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对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对符合移出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9910 电子邮箱:nkqscjgj_qy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