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QJG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自从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南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程序报审核机构审核。 4.审核机构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9910 电子邮箱:nkqscjgj_qy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