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QJG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南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程序报审核机构审核。 4.审核机构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9910 电子邮箱:nkqscjgj_qy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