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司(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QJGJ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南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程序报审核机构审核。 4.审核机构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9910 电子邮箱:nkqscjgj_qy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