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登记 |
编码 | 120104QJGJXK0104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材料; 5.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发放备案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0175 电子邮箱:nkqscjgj_xzsp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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