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4QJGJJC0106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南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及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3.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89910 电子邮箱:nkqscjgj_qy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