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
编码 | 120104QJGJCJ07025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2023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管理科、南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道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口审,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5.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726743 电子邮箱:nkqscjgj_zlg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