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编码 | 120104QJGJQT19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流程1: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 公告注销; 流程2: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续和企业申请注销—公告注销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材料审核; 3.公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773616 电子邮箱:nkqscjgj_spaq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