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暂停或停止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使用 |
编码 | 120104QJGJQT2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送达(发布)-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开信息。 3.事后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726264 电子邮箱:nkqscjgj_ylqx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