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4CHJJC0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长虹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告知-下达整改指令书-核查 |
责任事项 | 1.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告知,并下达整改指令书,后期核查; 2.配合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082982 电子邮箱:chjzzbfgy@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大通公寓内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