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编码 | 120104QZJWXK10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预审—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现场评定,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497778 电子邮箱:nkqzjw_xf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