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编码 | 120104BMJQZ01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委办公室(保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场所存在泄密隐患 ,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出书面记录或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4.现场向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含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强制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7585835 来信来访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电子邮箱:nkbmj@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