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冒领、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MZ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核实—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4.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8755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 电子邮箱:nkqmzj_xz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